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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篇

【悟空讲规则】官方发布!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方法

发布时间:2025-12-11

环境监测监管越来越严,检测人员的出路在哪?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广州监测站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共同编制了《广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方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获得资质认定的发证条件和能力、监测数据是否存在不实、虚假为检查重点,围绕“人、机、料、法、环、测”六大要素,汇总形成“资质能力与管理体系、人员资质与能力、工作场所与设施、仪器设备、标准物质与试剂耗材、标准方法、样品采集与现场监测、样品管理、样品分析、记录与报告、分包管理”等11个环节34个小项的检查要点。


资质能力与管理体系



资质认定的真实性、有效性

▷ 检查方法

  1. 核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重点关注复查、新增、变更证书及附表的时间。核查是否存在空档期,或在获证前出具检测报告。

  2. 核查机构名称、地址是否与资质认定证书相符。

  3. 核查机构若存在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情况,是否已单独取得资质认定。

  4. 核查报告中项目参数及方法是否在资质证书附表的范围内。如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HJ613-2011、HJ1222-2021)。

    (特别注意,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制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5. 核查报告中授权签字人是否在资质证书附表的范围内。如是否在授权签字领域内签发报告。

  6. 核查当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7. 核查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标准或方法发生变更时,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8. 核查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环境监测。重点关注是否有公正性冲突的经营范围。




管理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可控性

▷ 检查方法

  1. 核查机构是否建立识别、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的规定或承诺。

  2. 核查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3. 核查与机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是否受控,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 检查方法

  1. (用章管理)核查报告是否加盖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报告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是否同资质认定证书名称一致。用章记录是否与报告记录的一致。上传“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的报告编号对应的报告发放时间是否与用章记录一致。


  2. (自我声明)核查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3. (能力验证)核查机构是否已参加或计划参加强制要求的能力验证或比对项目,查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参加能力验证的计划或报名记录。如已参加能力验证,能力评定是否通过。

  4. (自查自改)核查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査自改。重点关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整改报告。



人员资质与能力



人员聘用

▷ 检查方法

  1. 核查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使用的合法性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核查是否有合同规定或人员承诺书。




人员比例

▷ 检查方法

核查从事监测人员的比例是否满足要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测人员总数的15%。




任职条件

▷ 检查方法

  1. 核查技术负责人任职是否满足要求。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2. 核查授权签字人任职是否满足要求。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苏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3. 核查质量负责人任职是否满足要求。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4. 核查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是否有任命文件和具体授权签字领域。




人员能力

▷ 检查方法

核查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要求。监测人员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准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工作场所与环境设施



工作场所

▷ 检查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臭气浓度:核查是否区分采样准备室、样品配制室和辨室(HJ865);

  2. 土壤样品制备:核查是否具有独立的风于室和磨样室;

  3. 石油类项目:核査紫外法(HJ970-2018)和红外法(HJ637-2018)的分析区域是否做到有效隔离(HJ637-2018红外分光光度计的测定波长为2930cm-1、2960cm-1、3030cm-1,但HJ970-2018所用正已烷在 2962cm-1有特征强吸收峰);

  4. (半)挥发性有机物:核查有机项目的 VOC分析区域与SVOC分析(含前处理)区域是否做到有效隔离

  5. 微生物己:核查是否具有无菌室,是否对无菌条件实施监控:

  6. 无氨实验室:核查是否设立无氨实验室,或氨氮和挥发酚(HJ 503-2009)、总硬度(GB/T 7477-1987)等项目的分析区域是否做到有效隔离。




环境设施

▷ 检查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核查固体废物样品浸提时温度是否符合 23+2℃(HJ/T 300-2007、HJ/T 299-2007)。

  2. 核查总悬浮颗粒物等重量法(HJ1263-2022)是否符合恒温恒湿要求(空气温度控制在15℃~30℃任意一点,控温精度+1℃,湿度应控制在50%+5%RH范围内)。

  3. 核查土壤样品pH值测定时温度是否符合 25+1℃(HJ/T921-2018)。

  4. 核查嗅辨室温度是否符合 17-25℃,湿度是否符合 40-70%(HJ865-2017)。

  5. 核查色度光源是否符合方法要求(HJ1182-2021:为荧光灯或 LED 灯,2 种光源发出的光均要求为冷白色两根灯管并排放置,灯管下无任何遮挡,每根灯管长度至少 1.2m。光源悬挂于实验台面上方 1.5m~2.0m 处开启光源时,应关闭室内其他所有光源。荧光灯功率≥40W,或 LED 灯功率≥26 W)。



仪器设备



仪器类型

▷ 检查方法

对照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核查关键设备及辅助设备是否缺少或不正常运行,重点关注仪器报废、损坏、外借的情况。如噪声:需使用声校准器进行校准;烟气黑度(HJ1283):使用林格曼望远镜;流速流量(GB50179附录B):使用手持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或便携式流速流量测定仪等。




仪器数量

▷ 检查方法

核查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数量与任务量是否匹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1. 核查蒸馏设备数量与氨氮(HJ535-2009、HJ536-2009)、挥发酚(HJ503-2009)、氰化物(HJ484-2009)等项目任务量的匹配性。例:项目需日均处理50份水样(每份500mL),采用6位数蒸馏仪进行蒸馏(单位数处理耗时约1小时),则理论上需配置2台设备(每日有效工作8小时:50/(6x8)~1.04台,向上取整为2台)

  2. 核查高压锅数量与总磷(GB/T11893-1989)、总氮(HJ636-2012)等项目任务量的匹配性。

  3. 核查化学需氧量加热和回流装置的数量与任务量的匹配性,重点关注每批次样品消解时间至少需 2h(HJ828-2017)。

  4. 核查有机萃取设备数量与有机项目如多环芳烃(HJ478-2009、HJ805-2016、GBT26411-2010)、有机氯HJ835-2017、HJ921-2017)、SVOC(HJ834-2017)等项目任务量的匹配性,重点关注固相萃取仪和压力溶剂萃取仪的位数、萃取池、萃取柱数量与任务量的匹配性。

  5. 核查浓缩装置数量与有机项目如多环芳烃(HJ478-2009、HJ805-2016、GBT26411-2010)、有机氣(HJ835-2017、HJ921-2017)、SVOC(HJ834-2017)等项目任务量的匹配性,重点关注旋转蒸发仪和平行浓缩仪的位数是否与任务量匹配。

  6. 核查气相色谱检测器与分析项目是否匹配,重点关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 GB/T 14678-1993是否具备 FPD 检测器、有机氯(HJ921-2017)是否具备ECD检测器,双柱定性。

  7. 核查原子吸收准光光度计的光源与分析项目是否匹配,重点关注铜、锌、铅、铬、镍、钼、钴、铊等项目。

  8. 核査电热板或石墨消解仪及其配备的消解杯(管)数量与金属项目(HJ491-2019、HJ694-2014、HJ776-2015、HJ1315-2023)任务量的匹配性。

  9. 核查土壤粉碎机备或玛瑙研钵数量与土壤有效磷前处理(HJ 704-2014)任务量的匹配性。

  10. 核查筛网目数及数量与土壤样品前处理任务量的匹配性,如阳离子交换量(HJ889-2017)、pH(HJ962-2018)、有效态元素(HJ804-2016)需10目筛网;有效磷(HJ704-2014)需20目筛网:全氨量(HJ717-2014)、有机碳(HJ615-2011)、有机质(NY/T 1121.6-2006)需60目筛网;元素全量分析(HJ/T166-2004)需100目筛网。

  11. 核查筛网材质与土壤分析项目的匹配性,如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HJ1334-2023)需60 目不锈钢材质样品筛。

  12. 核查固体废物翻转振荡器及其配备的提取瓶数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HJ/T300-2007、HJ/T 299-2007)。13.核查烟尘/气关键采样设备数量与现场样品采集量的匹配性,如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枪(HJ836-2017)、硫酸雾采样枪(HJ544-2016)、沥青烟采样枪(HJT45-1999)等数量。




检定校准

▷ 检查方法

  1. 核查检定/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重点关注设备的型号、编号和使用时间与证书的匹配性。

  2. 核查是否对检定/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如证书有修正信息,核查其是否有效利用、更新和备份。

核查设备是否依据常用的范围进行校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1. 核查烘箱校准温度与悬浮物(GB/T11901-1989,103~105℃),干物质和水分(HJ613-2011、HJ1222-2021105±5℃)标准方法要求是否匹配;

  2. 核查培养箱校准温度与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HJ1001-2018,37°C±1℃)、粪大肠菌群(HJ 1001-2018,44.5°C±0.5℃)、五日生化需氧量(HJ505-2009,20±1°C)标准方法要求是否匹配;

  3. 核查分光光度计是否按标准方法要求检定/校准相关波长;

  4. 核查土壤筛网的目数合理且通过检定/校准。




使用维护

▷ 检查方法

  1. 核查是否有使用/维护记录。

  2. 核查仪器使用记录是否与仪器实际使用日期一致,是否与样品分析的报告和原始记录一致。

  3. 核查样品分析的时间与仪器设备维修的时间是否重合。




租用借用

▷ 检查方法

  1. 核查机构使用租用、借用的设备设施申请资质认定的,是否有合法的租用、借用合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与数量),且租用、借用期限不少于1年。

  2. 核查机构是否对租用、借用的设备设施具有完全的使用权、支配权。同一台设备设施不得共同租用、借用、使用。机构租用、借用的仪器设备,应由本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具有此方面规定并能够有效实施。




状态管理

▷ 检查方法

核查仪器设备状态管理是否规范。维修中的仪器设备是否有相应的状态标识:有明显损坏、部件缺失的设备是否更换状态标识,如仪器显示屏破裂、连接线断裂、传感器缺失、检测器损坏等。



标准物质与试剂耗材



有效期

▷ 检查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核查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是否按要求临用现配,重点关注六价铬(GB/T 7467-1987)标准使用液、氰化物(HJ484-2009)标准使用液、土壤砷(GB/T22105.2-2008)硫脲溶液和抗坏血酸等。

  2. 核查样品分析时间是否在所用标准物质(标准溶液、质控样等)有效期内。

  3. 核查质控样是否可溯源,质控样的结果值是否符合其证书要求。

  4. 核查样品分析时间是否在所用试剂有效期内,重点关注石油类(HJ637-2018)的四氯乙烯。

  5. 核查微生物(HJ1001-2018)无菌采样瓶的有效期。




使用量

▷ 检查方法

核查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的购置量、使用量与样品数量是否匹配,购置时间、领用时间与使用时间是否合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核查化学需氧量(HJ828-2017)项目所需的硫酸和硫酸银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2. 核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GB/T 7494-1987)项目所需的三氯甲烷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3. 核查挥发酚(HJ 503-2009)项目所需的三氯甲烷和 4-氨基安替比林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4. 核查硫化物(HJ 1226-2021)项目所需的乙酸锌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5. 核查石油类项目所需的四氯乙烯(HJ637-2018)或正已烷(HJ970-2018)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6. 核查金属(HJ 491-2019)项目所需的硝酸、盐酸、硫酸、氢氟酸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7. 核查有机项目(HJ478-2009、HJ805-2016、GBT26411-2010、HJ835-2017、HJ921-2017、HJ834-2017)项目所需的二氯甲烷、正已烷、丙酮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8. 核查微生物(HJ1001-2018)无菌采样瓶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9. 核查臭气(HJ1262-2022)项目所需的采样用真空瓶或采样袋、嗅辨袋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核查颗粒物(HJ836-2017、GB/T16157-1996、HJ1263-2022、HJ618-2011)和重金属(HJ657-2013)采样所需的滤膜、滤筒的使用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10. 核查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GB/T 14678-1993)项目所需的真空采样瓶(袋)数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

  11. 核查内标法定量的内标物数量与样品数量的匹配性,如多环芳烃(HJ805-2016)、挥发性有机物(HJ834-2017、HJ810-2016)、半挥发性有机物(HJ951-2018)、有机氣农药(HJ835-2017)等。



标准方法



有效性

▷ 检查方法

核查标准方法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合理性

▷ 检查方法

选用的标准方法检出限是否符合相关评价标准限值要求,重点关注颗粒物(GB/T 16157-1996)方法检出限不满足低浓度颗粒鱿物评价要求,乙醛(GB/T 5750.10-2023)方法检出限不满足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评价要求。



样品采集与现场监测



采样与现场监测

▷ 检查方法

核查开展采样监测活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1. 核查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人员数量、仪器设备数量与采样工作量的匹配性。

  2. 核查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流速是否符合等速采样的相对误差小于 10%(GB/T16157-1996、HJ 836-2017、HJ/T397-2007)的要求。

  3. 核查同一采样人员、同一设备、同一时间出现在相距较远地点的真实性。

  4. 核查业务、客服、财务或管理层亲自到现场采样的真实性。

  5. 核查无组织废气采样设备原始储存记录是否齐全并与手工填写记录一致。

  6. 核查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的原始采样记录分钟值(HJ57-2017)是否齐全。

  7. 核查颗粒物采样用滤筒、滤膜的称量、领用、交接具体过程的真实性。

  8. 核查噪声监测前、后,是否在现场对仪器进行校准。

  9. 核查油气回收监测原始记录是否存在相同加油体积/加油时间/实际加油流量。

  10. 核查是否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在采样器前加装过滤装置。

  11. 核查是否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行为。




容器与保存方法

▷ 检查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采集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和有机物等项目水样时,水样是否注满样品瓶,液面之上不留空间,使用标准分析方法规定的专用保存容器(HJ91.2-2022)。

  2. 采集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叶绿素 a等项目水样时是否单独采样(HJ91.2-2022)。

  3. 采集硫化物(HJ1226-2021)水样时是否使用 200mL棕色具塞磨口玻璃瓶。

  4. 采集溶解准态金属水样时,现场是否使用孔径为 0.45um的滤膜过滤。

  5. 采集微生物(HJ1001-2018)水样时是否使用无菌器皿。采样后应在 2h内检测,否则应在 10℃以下冷藏但不得超过 6h。实验室接样后,不能立即开展检测的,将样品于0-4℃冷藏并在 2h 内检测。

  6. 硫化物(HJ1226-2021)、挥发酚(HJ503-2009)水样是否避光保存。

  7. 废水中悬浮物、COD、CODMn、BODS、LAS、总钒、总银、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氯、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碱度样品 0-4℃低温避光保存;钾、钠、钙、镁、烷基汞、苯并(a)芘、溶解性固体 0-4℃低温保存。

核查是否存在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




采样时间和频次

▷ 检查方法

核查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要求。

  1. 噪声监测仪器中的声校准时间与监测记录的时间是否一致。

  2. 噪声打印纸质文件编号是否错乱、夜间数据文件编号是否在昼间数据文件之前,与监测记录时间顺序是否一致。

    核查噪声打印条的设置测量时长(Ts)与实际测量时长(Tm)是否一致。

    核查噪声打印条的声暴露声级(SEL)与等效声级(Leg)的差值,与采样时长之间数理关系是否合理。如:当测量 60s 时,SEL-Leq 的差值恒定为 17.7815(修约为 17.8),若差值<17.8,则实际测量时长小于1分钟;反之,则大于1分钟。当测量 600s时,SEL-Leq的差值恒定为27.7815(修约为27.8),若差值<27.8,则实际测量时长小于 10分钟;反之,则大于10分钟。

  3. 固定污染源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等要求(GB/T16157-1996、HJ/T397-2007)。

  4. 现场监测仪器中设置监测时间与实际监测时间是否一致。

  5. 原始记录中监测断面形状(圆形或方形),与实际监测断面形状是否一致。

  6. 采样相片拍摄时间和现场监测记录时间、打印记录时间是否一致。



样品管理



样品运输时限

▷ 检查方法

  1. 核查样品从采样点运输到实验室的时间合理性。

  2. 核查样品运输时限是否在方法规定的样品保存时间内,重点关注样品交接时间是否超出保存期。




样品流转交接

▷ 检查方法

  1. 核查样品交接记录与实际交接样品数量、材质、状态是否一致。

  2. 核查添加固定剂的样品酸碱性、颜色是否与记录相符(挥发酚加硫酸铜后应为蓝色溶液)。

  3. 核查要求避光运输的样品是否避光。

  4. 核查样品流转时间、分析时间及出具报告的时间是否早于样品到达实验室的时间。




样品保存

▷ 检查方法

  1. 核查样品是否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2. 核查样品库(柜、区)是否有温度监控。

  3. 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行为。



样品分析



时效性

▷ 检查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核查六价铬(GB/T 7467-1987)、碘化物(HJ778-2015)、氟化物(HJ484-2009)、挥发酚(HJ 503-2009)色度(HJ1182-2021)、臭气(HJ1262-2022)、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GB/T14678-1993)等项目是否在 24 小时内分析。

  2. 核查非甲烷总烃(HJ 38-2017、HJ604-2017)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是否在8小时内分析;气袋保存的样品是否在 48 小时内分析。

  3. 核查微生物(HJ 1001-2018)是否符合方法规定(应在采样后的2小时内检测,否则,应 10℃以下冷藏但不得超过 6小时。实验室接样后,不能立即开展检测的,将样品于 4℃以下冷藏并在 2 小时内检测)。




规范性

▷ 检查方法

核查标准曲线绘制是否规范,重点关注是否包含至少5个浓度点,曲线参数是否符合方法要求,曲线是否在有效期内。


核查是否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标准样品、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样等方式),质控样数量是否满足方法要求:

  1. 核查土壤水分和干物质含量(HJ613-2011)的平行样是否选择两个样品的差值评价。

  2. 核查土壤pH(HJ962-2018)分析时,至少一种标准缓冲溶液pH值与样品pH值相差不超过2个pH单位

  3. 核查空气和废气吸附采样管的穿透试验是否满足要求(HJ583-2010、HJ734-2014)。

  4. 核查空气和废气氯化氢采样管的吸附效率是否满足要求(HJ549-2016)。

  5. 核查环境空气VOC的运输空白是否满足要求(HJ759-2023)。

  6. 核查土壤有机氯农药降解率是否符合要求(HJ921-2017)。

  7. 核查是否按照方法要求每批次开展曲线校验。

  8. 核查加标样品的加标量是否为测定值的0.5至3倍,加标后是否超出曲线范围。

核查土壤样品前处理、制样、留样,是否规范(HJ/T166-2004):

  1. 核查土壤样品的风千时长是否合理。

  2. 核查土壤样品的分析时间是否早于前处理时间。

  3. 核查称样量是否能溯源。

  4. 核查土壤留样是否满足要求(分析完的土壤剩余样品一般保留半年,预留样品一般保留 2年。特殊、珍稀、仲裁、有争议样品一般要永久保存)。

核查已检毕并出具报告的废水悬浮物(GB/T 11901-1989)、总氰化物(HJ484-2009)、阴离子表面活性剂(GB/T7494-1987)、挥发酚(HJ 503-2009)、油类(HJ637-2018)等项目样品余量是否与分析使用量存在矛盾。


核查使用的前处理和分析仪器设备是否与标准方法要求一致。


核查相关设备的设置,消解温度、萃取时间、振荡频率和时间等参数是否与标准方法一致。


核查是否存在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行为。



记录与报告



记录的完整性

▷ 检查方法

  1. 核查样品采样和记录填写是否规范,包括采样方案(任务单)、采样方法、采样时间、点位、现场监测参数设备、环境条件准、样品保存、人员签字等内容。重点关注污染源监测记录(如验收监测)是否说明监测工况。

  2. 核查是否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3. 核查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是否实现全程留痕。

  4. 核查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是否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5. 核查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是否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重点关注噪声和大气采样是否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记录的真实性

▷ 检查方法

  1. 核查样品分析的原始记录与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标准物质、试剂耗材、样品前处理记录等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2. 核查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是否保存记录或数据;核查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谱图等)是否一致,重点关注废气监测的氧浓度与采样设备的电子记录是否一致。

  3. 核查是否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重点关注数据和谱图的峰面积、内标、峰高等是否有重复。

  4. 核查原始记录酡枏章旦上签名的真实性,重点关注是否有伪造签名或人员不在岗期间签名的情况。

  5. 核查是否存在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或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或擅自修改数据的行为。




报告的真实性

▷ 检查方法

  1. 核查报告结果的溯源性,重点关注与原始记录是否存在不一致或无法溯源的情况。
  2. 核查报告结果的准正确性,重点关注是否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3. 核查报告签发时间与样品采集、流转、分析时间的合理性。

  4. 核查报告正本和副本的一致性(正本指监测机构交予客户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报告,副本指监测机构存档的报告),重点关注自行监测、环评、验收等类型报告。

  5. 核查是否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

  6. 核查报告签名的真实性,重点关注是否有伪造签名或人员不在岗期间签名的情况。




档案保存

▷ 检查方法

核查档案是否按规范进行保存,监测报告及对应记录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年。



分包管理



分包方能力确认

▷ 检查方法

核查机构是否对分包方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是否评估分包方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如设备人员等是否与任务量和任务要求匹配。




分包工作流程

▷ 检查方法

核查机构提供的合同、协议、同意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分包取得委托人以及分包方的同意。是否规定不得二次分包。




分包结果管理

▷ 检查方法

  1. 核查机构是否标注分包项目及承担机构名称、资质编号、报告编号等信息。关注分包数据与最终报告的逻辑关系、数据记录、签发时间等是否一致。是否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2. 有能力分包允许合并报告,明确分包项目,可盖CMA章;无能力分包不允许合并报告,或合并报告不允许盖CMA章。


注:

  1. 本指引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有效文本为准。

  2. 本表中有关技术检查内容,可请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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